娃哈哈公司董事长宗庆后涉嫌大额偷税案的曝光除引发道德思考,也暴露出经济快速发展的中国税法改进的相形滞后。
按照目前披露的数字,宗庆后涉嫌偷税收入包括自1996至2005年从达能境外公司获得的服务费842万美元、同期获得的达能海外两家子公司奖励股权累计分红1505万美元,以及达能回购上述两公司股权的4000多万元的行权收入,总计7100万美元。宗庆后在税务部门启动调查后,于去年10月补交了两亿多元税款。据知情的律师说,其中一半是滞纳金。所有收入皆由海外公司提供且汇入宗庆后和其亲友的账户,如果不是知情人举报,税务当局根本无从知晓。
德勤一名负责税务的合伙人评论说,替宗庆后作出这样税务筹划,整个架构明显是“体外循环”,目的就是为了绕过中国的辖区。这一做法“违反了税法中一般反避税原则”,即判定是否有目的逃税,必须实质重于形式,判定交易是否具有真实的商业联系。“这点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写明,宗庆后案让我们需重新思考个税避税问题。”他说。
税法在过去十年的变化,也让案件的实际处理变得更为棘手。其一是有关偷税漏税的追征期限,税法规定期限为三到五年,即如果没有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即使发生了偷税的事实,五年之后也将免于追缴。如果严格执法,就会产生1995至2002年间(案发五年前)宗庆后涉嫌偷税收入是否已经过了追征期限的问题。第二是有关单位“代扣代缴”义务的,在1999年的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单位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个人发生偷税,单位必须代以支付。而在1999年之后征管法的修改重新界定了这一义务,把义务的责任人明确规定到了纳税人本身。这一变动又引出了达能在宗庆后1995至1999年境外收入所负有的“代扣代缴”的义务的问题。
其实宗庆后在税务筹划上面临的问题并不罕见。雷曼国际会计事务所高级经理柏利(Borys
Priadko)说:“我倒是希望自己有这样的税务问题,只要有良好的税务筹划,完全可以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