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结束外资企业在华超公民税收待遇的《企业所得税法》从去年3月立法到12月公布实施条例,历时长达九个月。这一过程充分显示出各方利益集团在如何贯彻“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立法宗旨,如何确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以及如何处理享受既有优惠企业的过渡期等诸多方面的不断博弈。然而实施条例也并未完全具有实际的操作性,在一些方面,诸如对于高新技术优惠的界定问题等,仍然需要执行机构进一步说明与细化。今年1月1日新所得税法已经正式实施,但是完全贯彻仍须假以时日。
最为关注新所得税法实施的是享受税收减免的外资企业。新法尽管将名义税率统一到了25%,且废除了地方的税收优惠,但是,税收的产业差别支持和地区支持的原则并未改变,一些高科技行业和产品以及受国家支持的产业仍然能享受15%的税收优惠。
位于外高桥保税区的德国利勃海尔机械服务(上海)有限公司(LIEBHERR)董事总经理葛书凡博士(Dr.
Stefan Gilch)认为, 两税合一对于制造业的确有深远的影响。由于每一个行业都有其独特的商业景气循环,两税合一已经促使跨国企业重新思考它们的中国策略。鉴于劳工和土地成本的增加导致中国制造成本的逐步上涨,企业应该将关注的焦点转移至诸如纺织业这类低技术产业或是航天科技这类高新技术产业上。他表示,利勃海尔公司正计划引进航天工程这类的高新技术以符合能享受新税制优惠的资格。与税制变化相比,葛书凡表示,成本上涨使和它们一样的外资制造企业感受到更为严重的切肤之痛。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外资塑胶公司总经理表示, 由于公司生产防止“白污染”(指灯光)的环保产品属于国家优惠范畴,相对于其他制造型企业可以享受8%-11%的税收减免优惠,因此不会受到统一所得税太多的影响。
由此可见,新法里有关税收优惠的条款是大多数外资企业关注的焦点。然而恰恰是税收优惠在新税法中的叙述比较笼统,《实施条例》尽管也表明企业在某一方面达规后就可能享受到税务优惠,却仍然没有能够细化。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消息灵通人士表示,相关优惠的具体目录已经经过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待国务院批准后就可以执行。
当然也有企业表示所受的影响不大。联合利华中国区副总裁曾锡文则表示,新税法的实施不是公司关注的议题.
流转税的变化才是公司关注的重点。
地方优势
新法的另一特点就是不再允许地方出台自己的税收政策,有分析人士担心这样会对一些地区吸引外资造成影响。
德勤税务合伙人林绥认为,各地情况受影响程度不同。对有些城市如天津、成都来说,估计没有大的负面影响;但对深圳、厦门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负面影响估计会大一点。他举例说,浦东的服务性行业和外高桥的贸易、物流、咨询行业的适用法定税率将从15%增至25%,因此这类企业也正期待地方政府能采取变通措施,比如借鉴过去实行的财政补贴等来缓解税率提高对企业利润的冲击。但是地方政府的财力和政策限制也并不一定会一一满足这些期望。
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税律师严锡忠表示,虽然全国都将执行统一的所得税率,但是地方政府仍然可以采取财政补贴的形式对希望吸引的外资进行补贴。比如说,浦东新区对于会计师和律师这样的现代知识型服务业就有倾斜政策,全部返还他们上交给新区部分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诸如成都或者天津这样的新兴开发区在统一所得税之后也只能从财政补贴入手,给予所希望吸引的企业以优惠和扶持。
但是严锡忠与林绥的看法相反,认为沿海地区在产业扶植上更具优势,因为地方财力雄厚,能够继续为希望吸引的企业提供财政上的扶持,同时持续进行产业转型。“今后出现的情况可能是‘富者更富’,”严表示,“对于二三线城市而言,能够取得多大的成果,仍然取决于国家政策的扶持以及地方财力的支配能力。”他们希望赶超上海浦东或者广东,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不过业内人士都强调,税收只是外资决定其在中国投资经营时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市场、产业链和其他要素的相对成本都是外资做投资决策时的重要考量因素。除了税收之外,考虑到地方是否具备吸引力的另一要素在于土地的价格。严认为,中部和西部地区在土地价格上相比上海浦东和广州、深圳这样的地区便宜得多,同时劳动力成本、拆迁成本、土地成本都比较低。因此,这些地区对于低附加值的制造型企业仍具有吸引力。但是对于服务行业或者高科技企业而言,则更看重人才和配套,它们仍将选择沿海开发区。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曾做过一个面向全球性客户的对外投资考量标准优先顺序的调查,发现税务优惠排名不高,排名最靠前的依次是政策透明、政治稳定、市场有发展潜力。因此,安永建议,新税法实施后,各地开发区应从其他方面证明自己的吸引力,包括非税务条件的配套设施,基建的竞争等。
为了把握新条例的政策影响,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都必须重新审视它们在中国的发展策略与经营计划。因为在所得税率、税收优惠、股利预提税以及海外所得课税等各个方面,新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较之以往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内资企业或许需要复核其境外子公司等海外投资的组织结构、经营状况以应对新的“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和境外税款抵免的规定。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海外投资方则将面临更高的实际中国税收负担,也应考虑疏解因丧失税收优惠而带来的成本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