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5月13日发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共有45条组成,要求央企必须设立总会计师职位,并对这一职位的职责、权限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作为出资人,对于企业经营管理层加强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管理制度建设。目的最终是保证国有资产,并努力让经营层所管理的资产增资。”国资委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这样解答出台这一规定的目的。他同时表示,由于《暂行办法》规定了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由国资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有利于加强企业财会管理,强化企业大额资金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在决策层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提高重大经营决策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澳洲会计师公会北京代表处首代章海贤认为,《办法》出台有助于央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现代意义上的总会计师已经不仅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管理,而是包括了战略规划、经营决策、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让总会计师在企业中起到监督制衡的重要作用。”
而此前总会计师制度的执行不力和缺位则是促使国资委改革的动力之一。早在1990年,国务院就颁布《总会计师条例》,要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但直到现在,据鞠新华估计,央企中设立有总会计师职位的占到60%-70%。鞠新华说,在设立这一职位的企业当中也是一番参差不齐的景象:只有少数企业,尤其是在国外上市的企业中,总会计师才能进入企业核心领导层。绝大多数企业的总会计师不过承担公司出纳和会计职能,又或者有些总会计师即使进入了企业核心领导班子,但也只是班子中排在末尾的象征性摆设而已。
此外,由于制度和历史原因,央企总会计师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也占相当比例。因此,从另一个角度看,《办法》给央企总会计师提出了更高的专业高求,鞠新华认为,现在的总会计师不仅是财务专业人士,而且由于需要在企业资本运作、上市、产业链购并等方面参与决策,因此还需要拥有管理、决策等专业素质。
从《管理办法》中相当细致地规定了央企总会计师所拥有的“较大权限”就可见一斑,《管理办法》赋予了总会计师大抵四项权力:人权、事权、监督权和联签权。具体而言,一是对重大事项的参与权。二是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三是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四是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总会计师对财会报告信息和内控机制负责,明确而细致地规定了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考虑到这些因素,国资委要真正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总会计师制度需要很长的时间,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但章海贤认为,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设是从根上解决目前央企存在的诸多问题,其对国资改革的影响是积极而深远的。
不过,再好的制度无法付诸实施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而业界关注的焦点还在于:《管理办法》是否会如《总会计师条例》一样流于形式,或者说,《办法》究竟如何来保障其实施的效力和效率?
在鞠新华看来,虽然《管理办法》在实施中难免碰到各种问题,但有一点与《总会计师条例》实施不同——《总会计师条例》是在90年代初公布的,当时对总会计师的设置及其职能的认识比较滞后,实施的动力不足,障碍也很大。他认为现在《办法》的实施具备了“天时地利”:一方面是大环境的改变使得央企有获得会计自主权的需要,同时央企也需要总会计师发挥其在加强企业内控和支持战略决策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国资委作为央企的出资方拥有管理旗下公司的权力,有国资委的直接推动,实施的效力将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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