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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集资 2005年六月刊
意兴阑珊?
虽然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亚洲地区推行缓慢,但它无疑将改变该地区CFO和银行家们的经营策略。
作者:Niles Lo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II)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对全球的银行提出了新的、更为复杂的要求,但它的推行如此之慢,以至于企业的首席财务官(CFO)和资金部经理们几乎忘记了它的存在。不过,近期的分析报告表明,该协议的影响是深远的,它将最终改变亚洲企业的融资前景。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影响显而易见——如果亚洲借贷者的信用评级较低,那么他们的融资成本将会上升,这一点经常有人提及。如果银行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的建议,采用更为复杂的“内部风险评估”(IRB)机制,那么他们的客户很快就会感受到这一评估机制对他们的影响。惠誉国际评级公司驻香港的亚太地区银行首席分析师戴维·马歇尔(David Marshall)说:“实力较弱的借贷人将面临较高的贷款利率,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可能需要为贷款支付更高的利息。”

人们早就预料那些处境艰难的企业的融资成本会上升,这种变化似乎是必然的。但是,对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最终将给全球银行体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人们依然争论不休。知名观察家、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US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的董事长威廉·赛德曼(Willliam Seidman)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就指出,这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加快银行业的整合。赛德曼在今年3月15日于新加坡举行的亚洲银行家峰会(Asian Banker Summit)上表示:“人们已经在担心金融资产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推出的确令人担忧这种情况会加剧。”人们担心的是全球资本被为数不多的大银行掌控,而这些银行有能力把最优质的客户留给自己。这种看法的依据是,实力雄厚的大银行比小银行更容易达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复杂的合规要求,因此给大银行带来诸多小银行可望而不可及的竞争优势。这些优势包括对每笔贷款都依据风险进行定价,以及通过改进经营风险的控制来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率。

如果说美国和欧洲两地最为发达的银行业尚且面临上述问题,那么亚洲就更是如此了。专家们认为,除了那些大银行外,亚洲地区的其他银行将难以收集到必要的数据以建立先进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因此很可能失去从这一体制中获益的机会。

三大支柱

与1944年签署的布雷顿森林协议(Bretton Wood Agreement)等经济协议一样,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也是经专家反复推敲出来的,它们似乎因脱离了日常的经营活动而显得曲高和寡。然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显现出其巨大的影响力。事实上,这些协议的制定和实施正是针对日常的经营实践的。1988年公布的巴塞尔协议的任务之一是促使银行针对所面临的企业、政府以及其他机构的信贷风险调整其资本充足率。虽然该协议获得了成功,但它在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下限为8%的时候,并未考虑资产抵押和担保等所起的对信用风险的缓释作用,因此备受指责。这一笼统的信贷风险衡量标准导致了意想不到的结果,其中之一是银行开始把优质资产证券化,而保留更有利可图但风险更高的贷款,因为即使资产质量降低,他们仍能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下限。

自巴塞尔协议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生效之后,风险管理和风险缓释的方法也不断改进,这为修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提供了动力。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于2001年正式公布,它标志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意识到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应该更为灵活,从而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提出“三大支柱”(即行动纲领)来解决上述问题。第一大支柱是要求银行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调整最低资本金要求。第二大支柱涉及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接受。与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的要求类似,各国监管机构可根据本国银行业的实际 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三大支柱要求那些采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银行提高信息披露水平。这一要求的重要性在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只有当市场能通过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判断金融机构的风险时,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才能发挥最大作用。

第一大支柱属于技术性要求,会使银行的信贷操作发生改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倡导由市场驱动的合规要求,是基于这样一个理念:各银行应该主动推进对最先进的风险模型的采纳。那些采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银行可以选择难度不同的实施方法。标准的方法最为简单,它在许多方面与老协议相似,但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法不同。对于企业和证券化资产,银行可以根据信誉良好的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一系列外部评级来确定资本充足水平。
第二大支柱涉及内部风险评估计算,要求银行设计和推行符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标准
的信贷风险和经营风险模型。另有一种高级内部风险评估机制,它更为复杂。

在选择哪种方法方面,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成本、能力和竞争优势作决定。惠誉国际评级的马歇尔指出,与老协议相比,前述标准的方法对银行资本金的影响很可能是中性的。各种内部风险评估模型可能会使银行资本金降低,但数额不大。

然而,内部风险评估的好处不仅限于资本金方面。有了内部风险评估,银行能根据复杂的风险模型来定价,进而以更好的信贷标准吸引客户,因为它们能提供定价更合理的银行产品,同时不受监管机构的干预。这意味着,好公司自然会偏爱那些拥有更先进模型的银行,而这正是令赛德曼等人感到担忧的地方。

准备好了吗?

那么,亚洲银行在这场系统革命中处于什么位置呢?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施方面,亚洲落后于欧洲和北美,这一点并不令人奇怪。其中的一个原因是,除了新加坡和香港,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迟迟未要求本地银行业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中国,银监会曾表示,在国内银行全面实施旧巴塞尔协议之后,它才会要求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去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全球银行客户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情况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在接受调查的亚洲金融机构中,有16%没有推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计划,这一比例为接受调查的四大区域中的最高(见图表:通向新巴塞尔之路)。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施准备方面,亚洲银行的动作也相当缓慢。问卷调查报告指出:“调查显示,亚太地区的银行在信贷风险控制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不少银行还在忙于组建团队,进行项目规划。”

亚洲金融机构面临的另一个障碍是,即使许多机构想采用更为复杂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它们仍缺乏建立信贷风险模型所必需的数据库。银行需要足够(三至五年)的历史信息来评估客户违约概率。亚洲银行在收集足够的信息以计算可靠的违约概率方面做得很糟糕,银行通常与透明度很低的企业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银行没有收集到足够的数据,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只有美国和欧洲的少数银行在过去20年里一直在这么做。”马歇尔说。

美国外包公司EDS的大中华区销售总监Sam Suen认为,成本也是亚洲小型金融机构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绊脚石。EDS的产品包括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数据是最主要的问题,”Suen说,“银行得重新制定数据收集策略,这是要花钱的。”

Suen同时认为,小型金融机构在制定解决方案上面临的监管压力很小,这一现象即使在香港这个公认的支持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地方也存在。“香港金管局正在敦促当地三大银行采用更为先进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Suen说,“但是,由于小银行没有建立完整数据的基础设施,敦促它们其实也没什么用。”他预计那些小银行的信贷成本终将上升,因为它们没有能力提供其产品组合所面临的风险的详细信息,而增加的成本将转嫁到银行客户身上。

不仅如此,为风险模型收集有效信息的问题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看看香港银行业的现状吧,一些大型借款人是只有少数股东的非上市公司,它们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这必将给贷款银行带来问题。EDS的香港销售总监Peter Poon 说:“目前的信贷评估,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评估,主要还是基于信贷经理与客户的关系,这种操作方式很不规范。”

他还补充说:“这就是许多二级银行试图避免合规、购买相关系统工具及进行必要重组的所有成本,并一直拖到监管机构日后明确要求它们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原因。”
在香港,即使一些与监管机构密切合作的银行在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方面也有所保留。一家中型银行负责实施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的主管承认了这一点。在谈及该银行正在制定的有关机制时,他表示:“一旦计算违约概率的方式成为一种机制,我们在做信贷评估时仍要考虑其他因素,一个无形的因素就是与客户的关系。”

新的巴塞尔协议颁布了,但是对于亚洲的银行而言,似乎还是什么也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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